按照国家规定(设计规范)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(房子最底层窗户)为标准。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/tan(a) a-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。也可以用:楼高:楼间距=1:1.2比值计算。
非居住建筑间距,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,应符合下列规定:
(一)多层平行布置时,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.0倍,并不小于6米;垂直布置时,其间距不小于9米,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。
(二)高层平行布置时,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.4倍,并不小于20米;垂直布置时,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。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。
(三)多、高层平行布置时,其间距不小于18米,垂直布置时,其间距不小于13米。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。以上就是建筑间距的规定。
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:
(一)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,按居住房屋间距规定控制。
(二)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,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,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。
(三)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,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,多层与高层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。这些都是房屋间距上的规定。
根据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确定建筑间距系数:表5.0.2-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
建筑气候区划Ⅰ、Ⅱ、Ⅲ、VII气候区Ⅳ气候区Ⅴ、Ⅵ
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
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 日照时数(h)≥2≥3≥1
有效日照时间带(h)8~169~15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
1、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.0.1条的规定。
2、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.9m高的外墙位置。
3、正面间距,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,也可采用表5.0.2-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。
表5.0.2-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
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表5.0.2-2 方位0°~15°(含)15°~30°(含)30°~45°(含)45°~60°(含)>60°
折减值1.0L0.9L0.8L0.9L0.95L
(图片和文字参考来自网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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